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河道管理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