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河道管理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