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背水侧护堤地边线之间的国土空间;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可按该河段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实际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