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河段管理范围为背水侧护堤地边线之间的国土空间;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可按该河段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结合实际确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