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堤防安全、交通安全。该堤段路面由交通运输或者有关部门修建和养护。堤防或者戗台道路泥泞期间以及不做道路的堤防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跨越堤顶的各种道路,必须填筑引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