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界河(国际、省际界河除外)和跨行政区的河流,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给对岸或者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