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