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河道整治、堤防建设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