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河道上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