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河道整治、堤防建设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因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