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进行河道整治时,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