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开发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河道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治理保护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生态安全和行洪、航运的通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