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道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治理保护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生态安全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