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河道的开发与利用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的治理保护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生态安全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