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