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监护人应当支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创造良好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的园舍和设备,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向幼儿园摊派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