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工作人员待遇,每年向县(市)区教育、民政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