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有关档案的;(二)未向购种者出具发票等正规购种凭证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