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有关档案的;

(二)未向购种者出具发票等正规购种凭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