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备案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种植面积生产的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