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进口种子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监督管理,密切与进出口管理部门协作,落实国家种业安全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