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子监督管理信息体系建设,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实现信息联通共享。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