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二)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三)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