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三)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四)阻碍发车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五)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和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