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运营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二)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三)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四)阻碍发车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五)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和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