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攀爬、钻越车站防护设施;
(二)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等工作区域;
(三)擅自进入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
(四)阻碍发车和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五)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和铁路车站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及其他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