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铁路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巡查和处理情况应当记录留存。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