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对生态修复全过程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编制生态修复评估报告,报告作为生态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整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