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

经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与围填海工程同步实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