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保护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与开发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分类、分期组织实施整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