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