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建乡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机关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发展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视和照顾县内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特点和合理需求。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