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土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土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