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县长由土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