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