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告知举报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