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