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所需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