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和环境监测,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制定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行政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配置水资源,保障饮用水水源水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并对涉水工程建设项目和河道采砂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和加工的监督管理,引导和鼓励农民发展绿色农业,指导和监督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和农膜的使用;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四)林业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湿地和相关植被保护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码头、运输船舶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七)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