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