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