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城乡建设、水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