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从事经营性取土或者采砂等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大盘香。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