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水上训练、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四)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