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

(四)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从事经营性取土或者采砂等活动;

(七)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大盘香。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