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护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和指导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范围,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