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提出方案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