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特殊原因导致城市供水不足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限制供水措施时,应当提前五日发出通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