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