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