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林长接到破坏林业资源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有关部门对林长制办事机构转交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