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市、县(市、区)总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