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市、县(市、区)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和林长名单。乡镇(街道)和村(居)林长、副林长名单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统一公布。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林长公示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