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型省份建设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推进和落实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创新型省份建设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创新型省份建设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