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经费相结合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投入创新型省份建设活动,推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在“十四五”时期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并稳定提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